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合肥市肥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登记入住肥东县店埠镇金阳路雷克泰酒店***房间。进入房间后,韦某某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遂将链条锁锁住,强行将李某某拖拽到床上并用手将其双手控制住、用身体压制其反抗,李某某挣脱后向房门处跑去并“啊”“啊”大喊,韦某某为防止被人发现,遂抓住李某某并捂住其口鼻。后韦某某再次强行将李某某按压在床上并将其下身衣服脱光,强行亲吻其脸部和乳房,李某某用牙咬、脚踢的方式反抗。在韦某某脱光自己衣服时,李某某假意要求韦某某使用避孕套,韦某某便离开房间购买避孕套。为防止李某某借机逃走,韦某某在离开时将李某某手机拿走。韦某某离开房间后,李某某趁机逃离房间并报警。韦某某回来后不见李某某遂办理退房手续,在酒店门口见到李某某时,韦某某将手机归还李某某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丽萍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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