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为发泄个人性欲,自2016年4月份至2016年10月3日期间,明知被害人李某甲为***患者的情况下,多次在横县**乡**村委**村“**岭”(地名)及李某甲家中与李某甲发生性关系,造成李某甲怀孕7个月后引产。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甲引产出来的胎儿肌肉组织中检出的基因型与韦某某的基因型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韦某乙、韦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患者的妇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艺
2017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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