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4200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陈某某、柳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购买擀面杖预谋实施抢劫。次日零时许,韦某某三人来到本市**镇**社区**大道**号公交站台处,抢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华为P20手机(价值1918.38元),后胁迫李微信转账40元。得手后,韦某某三人胁迫李某某一起离开现场,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破案后,已起回被抢手机和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仕活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韦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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