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南海区里水镇**市场**超市对面的水果档前,见到背着一个黑色小挂包的事主梁某某(74岁),遂乘其不备,从后抢去该黑色小挂包(内有黑色的“红米”手机一台,现金1270元,梁某某的身份证、医保卡、老人卡各一张,钥匙一串)。得手后,被告人韦某某马上逃至旁边一无人巷子,取走包里的现金1270元和手机(经鉴定价值385元人民币)后,将挂包扔在地上。同日,公安民警经过侦查,在南海区里水镇**市场海鲜城附近的公路边,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身上起获事主被抢的现金人民币1270元及手机。缴回的被抢挂包及全部款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红米”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270元、黑色小挂包、身份证一张、医保卡一张、老人卡一张、钥匙一串等;2.书证:抓获及起赃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现场监控录像。
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2020年2月1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润基
检察官助理:梁鉴泉
书记员:冯浩彬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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