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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某某乙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与被害人陆某甲在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马峒砖场附近公路上,因双方会车时陆某甲被小车溅起的泥水弄脏衣服而发生争吵。尔后,陆某甲胞兄陆祖芬开摩托车到场参与争吵。然后韦某甲到小车后箱抓得一把扳手,朝陆某甲的左手臂、面部、头部等部位劈打数次,造成陆某甲受伤流血倒地昏迷。随后,韦某甲等人送陆某甲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陆某甲因外伤致右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陆某甲的面部、鼻部、左前臂等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陆某甲开颅术后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上肢部分肌瘫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案发后,被告人已支付被害人某某乙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自琼

检察官助理黄俞雅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07085****。

2.案卷材料共2册。

3.相关视频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被害人陆某甲于2020年1月9日已经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韦克站,曾用名“韦克皙”,男,1983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30406001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同拉屯2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克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韦克站与被害人陆祖革在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马峒砖场附近公路上,因双方会车时陆祖革被小车溅起的泥水弄脏衣服而发生争吵。尔后,陆祖革胞兄陆祖芬开摩托车到场参与争吵。然后韦克站到小车后箱抓得一把扳手,朝陆祖革的左手臂、面部、头部等部位劈打数次,造成陆祖革受伤流血倒地昏迷。随后,韦克站等人送陆祖革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陆祖革因外伤致右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陆祖革的面部、鼻部、左前臂等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陆祖革开颅术后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上肢部分肌瘫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案发后,被告人已支付被害人全部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克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克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克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自琼

检察官助理 黄俞雅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韦克站现在其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070853006。

2.案卷材料共2册。

3.相关视频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被害人陆祖革于2020年1月9日已经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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