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63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送外卖到本市**镇**路**网吧旁出租房时,与出租房管理员徐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徐某峰见状上前了解情况,后与韦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过程中韦某某将徐某峰打伤,徐某某将双方拉开。经鉴定,徐某峰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接报后到现场将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峰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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