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有限公司李某某的办公室内,因工作纠纷与车间主管梁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从旁边的员工储物柜里拿出一把全不锈钢水果刀,向梁某某左腹部刺了一刀,导致梁某某腹部受伤,后送到罗村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梁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一红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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