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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韦坤生(绰号“某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桥**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坤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韦坤生与被害人韦某乙兄弟二人因屋地纠纷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后韦坤生用锄头将韦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韦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坤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坤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坤生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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