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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认为被害人韦某乙在2019年12月28日下午故意拦住其父亲韦某丙的去路并辱骂其父亲,于当天晚上到韦某乙家找韦某乙理论,两人发生争吵。2019年12月29日上午7时许,韦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村中碰见韦某乙,双方再次引起争吵,争吵中韦某甲将韦某乙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韦某乙面部。经鉴定,韦某乙受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联系电话:1587729****)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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