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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4********,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2011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因婚姻纠纷,翻墙进入位于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的其岳父马某甲家中,持刀先将在屋里休息的妻子马某丙砍伤,又从其岳母马某乙手中夺取木棒将其妻姐马某丁头部打伤,其岳父马某甲与岳母马某乙在夺刀过程中也被韦某某砍伤,后被告人韦某某逃离现场。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丙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被害人马某丁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永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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