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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出生地广西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2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荔浦市**镇**村**街钟某某家一楼打牌发生口角,韦某某朝李某甲的头部打了一巴掌,双方发生扭打,外号叫“某某丙”、“华某某”的2名男子帮助韦某某一起殴打李某甲。后韦某某从钟某某家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朝李某甲砍,造成李某甲颅骨开放性骨折、左足脚趾开放性骨折并肌腱断裂等多部位被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5000元,取得李某甲的谅解。2019年12月7日,韦某某到荔浦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莫某某、江某某、李某乙、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潘险峰
检  察  员:  石丽萍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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