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5********,汉族,初中,广西柳州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因数日前与黄某某之间土地纠纷一事的处理不服,于是窜至廉江市石角镇竹寨大窝口村黄某某家处,与黄某某理论,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并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廉江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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