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已注销),在沪居无定所。2007年4月因盗窃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8月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12月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处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韦某某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该韦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携带手电筒、美工刀、线钳、割管器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康凌路康桥路路口处,将康凌路西侧主干通讯电缆盗走。被盗通讯电缆规格为HYA600*2*0.40mm,被盗长度为50米,影响康凌路交接箱一个,涉及被影响用户约127户,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共计时长约9小时,并造成修复费用15,014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后于当日6时许,该韦将窃得的通讯电缆以人民币2000元销赃给张某某(另处)。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韦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并搜获其随身携带的美工刀、线钳、割管器等作案工具。到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直至起诉阶段最后一次提讯,才承认了盗窃电缆线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9月4日凌晨3时许,其单位收到机房实时报警,后发现报警地康凌路康桥路北侧的架空电缆线被盗,断面整齐,至少影响100多名用户,后经抢修,恢复通信。另证实被剪断电线的现场有两棵树,人可以直接爬上去。
2.接收证据清单、由证人王某某提供的被盗现场照片以及与被盗电缆同一规格的电缆线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有两棵树,人可以爬上去剪电线,另证实被盗电缆线由几十根小股电线组成,剥开看好像是电脑网线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4日6时许,有一名个子不高,人偏瘦的,约三十多岁的男子到张某某开设的收废站卖了两个蛇皮袋装的没有塑料外壳的裸露电脑网线,张某某以三十二元一公斤收购,总价两千多元,后给了两千元人民币。当日十七时许,张某某将该批电线转卖给一山东籍男子。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相关被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被告人韦某某处扣押了线钳一把、绝缘手套一副、美工刀一把、美工刀刀片一盒、手电筒一只,割管器一把、自行车一辆等作案工具。
5.上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浦东电信局周康分局关于被盗电缆损失情况说明、关于康凌路被盗电缆影响时间以及范围工作情况、偷盗电缆损失情况,偷盗电缆重量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韦某某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盗走电信电缆线50米,总重约107公斤,去皮重量约为72公斤,造成电缆线市场价直接损失约人民币3000元,影响用户127户,时长约9小时,电信公司接到用户报修后,完成抢修工作的事实。另证实虽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但不属于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的情况,也尚不构成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的情形。
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信局周康分局工作情况、工程预算总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建筑安装工程量预算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仪器仪表使用费预算表、器材预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证实,上海电信局周康分局于案发后对被盗涉案电缆线进行了修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修复费用的认定。
7.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监控视频截图和说明、被告人韦某某照片、2019年9月4日电缆线被盗案发地地图,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9月4日3时许,骑自行车至案发地,用手电筒照电缆线,一个半小时后,其又出现在案发地监控探头附近,此时其自行车后座上多了两只装了物品的蛇皮袋,于5:48分许,骑车到达双龙路泵站附近一收废站等待10分钟后进入,将蛇皮袋内物品卖掉后离开。被告人韦某某被抓获时所穿衣服和监控显示的一致,另据人像比对鉴定,监控视频中的嫌疑对象系被告人韦某某。
8.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康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康桥镇康花地区一起电线被盗案侦查经过(附监控视频截图和路线图)材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韦某某的到案经过。
9.公安内网被告人韦某某劣迹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查函,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康桥派出所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韦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
10.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直至起诉阶段最后一次提讯,才供认了盗窃电缆线并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剪断并窃取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线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影响127名电信用户,时间长约9小时,造成电信部门修复损失达15,014元,数额较大,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尚能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建议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01****。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证据四份,证据光盘一张。
3.赃证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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