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6********,壮族,文盲,住本自治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韦某某在本自治县思恩镇街上乱逛寻找盗窃目标,2020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本自治县思恩镇农贸市**路**巷“老邹床上用品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驶回本自治县思恩镇城西安置区藏匿。2020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本自治县**镇**门附近抓获被告人韦某某,当场缴获被盗车辆,于后将车辆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于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接到被害人邹某某报案,于同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某某的身份情况,与上述查明的身份信息一致。
(3)本自治县公安局思恩派出所民警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及广西警务综合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韦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
(4)本自治县公安局思恩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发现韦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8月29日10时许在本自治县**镇**门附近将其传唤到案。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20年8月2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自治县**镇**门附近抓获韦某某时,查获其盗窃所得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之后在见证人谭某某的见证下,对该车辆进行扣押。该车辆已于2020年9月3日发还给被害人邹某某。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邹某某陈述,证实2020年8月27日22时许,其将自己的一辆蓝色的蓝翔牌三轮电动车停放在本自治县恩镇新安路“老邹床上用品店”门口前,到2020年8月27日7时许发现车辆被盗。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8月27日20时许,其在环江县城街上乱逛,寻找可以偷的三轮车。次日凌晨1时许,其逛到新建路农贸市场旁边的一条小巷,发现一辆蓝色的三轮电动车,其拿出十余天前在路边捡到的一串电动车钥匙,发现插进去后可以启动车辆,之后其将该电动车驶回城西安置区**栋**下。盗窃时其穿着蓝色的短袖保安服、黑色短裤、棕色拖鞋,保安服上面有肩章、臂章等标志。2020年8月28日下午16时许,其将该车的顶棚拆下,将顶棚放置在安置区**栋**号**面。2020年8月29日10时许,其驾驶偷来的电动车在城西安置区大队附近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4.鉴定意见
本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于2020年8月28日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32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韦某某。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勘验的被盗现场系本自治县**镇**路**巷“老邹床上用品店”门前马路上。
(2)韦某某辩认笔录,证实韦某某指认其实施盗窃作案的现场系本自治县思恩镇新建路一巷石埠乳业的大门前。该地系“老邹床上用品店”斜对面。
(3)韦某某指认赃物的照片,证实其盗窃所得的系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该车辆的红色顶棚已被拆下。
6.视听资料
本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天网工程监控录像视频及照片,证实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11分,被告人韦某某行经本自治县思恩镇古城街老旅社附近,凌晨1时15分20秒,被告人韦某某出现在本自治县**镇**路**巷“老邹床上用品店”附近。凌晨1时19分30秒有一男子驾驶一辆有顶棚的三轮车从自治县思恩镇西圩街驾驶经过人民银行路口向桥东路方向行驶,该男子穿着的衣服上有肩章,与当晚韦某某的衣着特征相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永泉
检察官助理:邝晓慧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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