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进入鹿寨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黄某某家中盗窃得壹台苹果X手机、壹枚戒指和3000多元钱现金。因被盗物品规格型号不详,鹿寨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2019年11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韦某某进入鹿寨县**镇**村**屯*号罗某某家中盗窃得壹台平板电脑。因被盗物品规格型号不详,鹿寨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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