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普宁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韦某某向“阿虎”(另案处理)购买汽油后,销售给李某某(已判决),并使用微信向李某某收取汽油款。经揭阳市揭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韦某某共向李某某销售汽油共计人民币95052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普宁市大坝镇华东地坛头新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账本、微信号信息、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计量单、接收清单、户籍证明材料、揭阳市揭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删除表、关于韦某某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甲、黄某甲、王某坤、罗某某、黄某旭、陈某亮、林某乙、黄某坤、林某丙、林某周、林某戊、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林某戊、李某某、黄某甲、王某坤、罗某某、黄某旭、陈某亮、林某乙、黄某坤、林某丙、林某周、韦某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丁
检察官助理:张 某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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