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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7日10点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其户承包位于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百足岭林地上清荒,后被告人韦某甲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在烧杂草时不注意防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经依法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3.87公顷(58.05亩)。

2.2018年9月份,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韦某甲就雇请韦某乙一起用油锯砍伐了其户承包种植在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百足岭的桉树2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打火机、油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韦某丙、韦某丁、马某某、韦某乙、陈某某、吴某某、江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黎某某、潘某某、曾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韦某甲供述和辩解;6.火灾现场调查报告、采伐林木伐区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伐桉树木材26.3立方米;被告人韦某甲在山岭上燃烧杂草树叶时不注意防火,过失造成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8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和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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