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 12月1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向覃某甲家购买上林县乔贤镇龙保村天呼庄后山“岽仍”(地名)上的一片松树,后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其购买的松树。经鉴定,此次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砍伐面积为0.45公顷(6.75亩),株数为630株,蓄积量为33.5124立方米。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书;4.覃某甲、覃某乙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海萍
检察官助理:覃光锡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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