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2********,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间,东兰县板康村更龙屯的韦某某在未办理砍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位于更龙屯“友鸾”坡的林木。经实地查验并聘请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的原木检量测算,测算结论为:1、被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及松木。2、被伐林木数量总计1530根(其中杉木1733根,松木97根)。3、被伐林木蓄积量为42.2619立方米,出材量为20.3492立方米,其中杉木的蓄积量为37.6692立方米,出材量为17.7082立方米;松木的蓄积量为4.5927立方米,出材量为2.641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778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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