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81********,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到天峨县下老乡某**村**屯**坡(地名)砍伐自家的一片杂木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滥伐林木面积为0.99公顷,蓄积量为26.51立方米,出材量为13.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木材去向说明,未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证明,林某某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牙某甲、罗某某、牙某乙、牙某丙、牙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制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我国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蓄积量26.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单处罚金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乡**村**屯**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76808****;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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