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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到**镇**村**屯西南面“**岭”、**屯东北面“**岭”砍伐桉树和松树。经调查测算两个现场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55.92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宝健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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