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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韦某某帮承包者覃某某和廖某某对武宣县**镇**水库附近一带“灌山”、“莲花山”、“狮子山”、“窑炭山”(地名)等约2000亩林地进行管理和负责清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伐工对清山范围内的松树进行砍伐。经聘请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无证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面积为701.10亩,蓄积量为390. 894立方米,出材量为194. 848立方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韦某某主动到武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8日主动缴交违法所得款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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