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4********,壮族,初中,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长江镇纳洪村巴亨屯队长韦锦高及村民带领施工队老板韦金明到“唐吉”坡等林地规划产业路走向并放红线标识,产业路由村民无偿提供土地修建,沿路林木由村民自行处理,该规划路线占用到被告人韦某某家族的米椎林地。2020年1月,被告人韦某某组织家族成员砍伐“唐吉”坡上红线标识范围内自己家族的20多株红米椎。4天后,施工队认为原红线标识的路线工程量太大,遂决定在规划路线下方8米左右施工。被告人韦某某为避免米椎树倒下砸到施工的挖掘机,再次组织家族成员砍伐“唐吉”坡上自己家族的红米椎。被告人韦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先后两次组织家族成员砍伐“唐吉”坡红米椎共53株,并制成2米原木,出售十余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东兰县长江镇纳洪村巴亨屯“唐吉”坡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红米椎,数量为53株,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7.6841立方米,出材量为11.24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秀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志坚
谭 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住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80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交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询问笔录二份。
6.韦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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