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镇**村**队**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和星村渠罗屯“木念山”(思阳镇和星村13林班31小班)和“木恋山”(思阳镇和星村13林班20-1、61-1、61-2小班)的速生桉林木。2019年7月中旬,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4名柳州籍民工砍伐上思县思阳镇和星村渠罗屯“木念山”和“木恋山”的速生桉林木并制成桉原木及薪材,后又雇请陆某某的车辆将木材运去销售。经林业部门勘验认定,思阳镇和星村13林班31、20-1、61-1、61-2小班被砍伐,被伐巨尾桉树立木蓄积量51.1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 年7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梁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宇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思县**镇**村**二队**号,联系电话:139770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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