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60********,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交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至10月初,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和雇佣的人员共5人用油锯和柴刀等工具采伐自家种植于“共扛”(地名)的成林杉木。经鉴定,被砍杉木林面积8.4亩,林木立木蓄积量48立方米,岀材量32立方米,价值2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韦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尚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克勤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