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本人买下的位于港北区**镇**村**屯六片地块的桉树。经贵港市森丰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现场被砍伐的林木为巨尾桉树,面积为15.735亩,蓄积量为99.63立方米,出材量为81.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甲、韦某乙、陆某乙、黄某甲、韦某丙、韦某丁、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森丰林业设计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少杰
检察官助理:李杭聪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