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3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8年2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中山市小榄镇新华中路大润发超市二楼收银处,扒窃被害人贺某会放在外衣口袋内的OPPO牌A57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018年2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中山市小榄镇新华中路大润发超市二楼糖果区,扒窃被害人李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一台VIVO牌Xplay6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韦某某在得手逃离时被大润发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盗窃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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