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庄,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街**号。因盗窃于2011年4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与文源街交叉口北100米路**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为装修而刚购买的铝塑板盗走,被盗铝塑板共计20块,购买价格共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利萍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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