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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等处,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南新二村高某某新村二巷2号一楼,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自行车盗走。

2.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竹甫村联兴巷1号出租屋,从窗户处伸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1部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61元。2019年11月19日,民警从韦某某处查获该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3.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竹浦村拱北二巷13号出租屋一楼,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米黄色凤凰牌自行车盗走。

4.2019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出租屋695号一楼,将被害人陈某某琪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琦利电动车盗走。

5.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颖川大街五巷4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蒙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蓝色康景电动车盗走。

6.2019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南张村学堂清河里七巷6号出租屋里面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粉红色本田电动车盗走。

2019年11月19日20时某某,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如家宾馆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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