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村**屯**号;2014年5月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4月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2月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韦某某窜到本市高新区金鼎官塘村,爬门进入被害人计某某的**先生店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韦某某窜到本市高新区金鼎文苑街1巷1号, 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美发店,盗窃了一台电脑和两部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63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窜到本市高新区金鼎宁堂村,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魏某某的***火锅店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窜到本市高新区金鼎金洲路上栅南巷45号,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装饰店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计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魏某某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价格认定书;6.视听资料;7.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