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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韦某某, 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5********,壮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本市长洲区**路**花园**栋楼下停车场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519元的红色**牌WH****摩托车盗走(车辆识别代号:LWB******,发动机号码:19******)。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被告人盗得的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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