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10月2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4102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广西东兰县巴畴乡纳浪村**屯**号。曾因盗窃罪,2017年3月2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因手头拮据,便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建通大厦楼顶实施偷盗并顺着燃气管道往下攀爬,通过打开外墙住户窗户进入建通大厦**楼15**室罗某家中,搜寻该住户内的所有房间并未找被告人韦某某欲盗窃的贵重物或品现金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
2. 房屋管理人黄某某报案笔录;
3. 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监控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华庆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广西平果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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