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5********,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西林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8时许 ,被告人韦某某窜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在一间房间床铺上偷得一台**牌笔记本电脑,在另外一个房间的衣柜抽屉偷得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随后韦某某拿该信用卡取走**元,产生手续费**元。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100元。事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266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