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韦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61975********,壮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琼中黎族**族自治县**队。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搭乘摩托车从本市**镇到**镇**市场寻找盗窃目标。韦某某、石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推着婴儿车,两人走到李某某及婴儿车旁边,由石某某趁机将李某某放在婴儿车上的黑色小包(内有现金2500元、银行卡四张、车钥匙一把、价值980元的红色vivo手机一部)盗走,后两人一起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被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视频监控、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同案人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扒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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