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2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4时32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广场**超市前的停车场,将被害人侯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箱里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当天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市场被公安人赃并获,缴回的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敏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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