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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1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博罗县**镇**花园内,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栋**号房内无人在家时,即采用攀爬手段,扒开玄关窗户的防盗网潜入屋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房间主人卧室的现金人民币、首饰等财物盗窃走。盗窃财物共计2300元。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韦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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