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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26281981********,无业,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凌云县**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车去到本市企石镇**村**巷**号被害人姚某某的住处附近。韦某某进入进行姚某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盗走姚某某一部华为牌Honor型手机(价值806.55元)、一部华为牌Nova型手机(价值1558.33元)、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989.1元)、一个古尊牌手表(价值1260元)。盗得财物后,韦某某驾车逃离。

二、2019年10月17日3时被告人韦某某驾车去到本市企石镇**街**号被害人吴某某的住处附近。韦某某进入吴某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盗走吴某某现金约40000元、一部红米牌手机(价值778.25元)、四瓶茅台镇酒(每瓶价值70元,共280元)、一个黄金戒指(5.08克,价值2265.68元)、一个黄金戒指(4.20克,价值1873.2元)、一条银项链(价值359元)。盗得财物后,韦某某驾车逃离。

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桥头镇**医院住院部门口将韦某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及被盗的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华为牌Honor型手机、一部华为牌Nova型手机、一个古尊牌手表、一部红米牌手机、两瓶茅台镇酒、一个重为5.08克的黄金戒指、一个重为4.20克的黄金戒指、一条银项链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鉴定文书,到案经过等书证,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姚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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