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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9年12月10日对被告人韦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后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骑着一辆三轮车窜至**镇**大道段**号店外,盗窃放在路边的一个正兴牌900型汽车轮毂(自报价值约432元)。

2、2019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骑着一辆三轮车窜至**镇**村**村民小组**号门口旁边,盗窃放在路边的一辆南洋牌三轮车(经鉴定价值527.5元)。

3、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骑着一辆三轮车窜至**镇**大道段**号店外,盗窃放在路边的一套上车组合板和一套油罐警示牌(自报价值约8500元人民币)。

4、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骑着一辆三轮车窜至**镇**路**公园路段,盗窃公路路面雨水井盖及零件铁块(其中3下水道井盖及1个井盖基座经鉴定合计为132.5元)。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东莞市**镇**路边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起获被盗三轮车一辆、下水道井盖和轮毂等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车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叶泳琪 

2020414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光盘十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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