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5********,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汽车内的财物: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家具厂附近的路边,打开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Y3****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180元。
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路边,打开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EE****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100元。
2020年7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巷口,打开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鱼塘边的粤A3****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40元。
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旁高速桥底,打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桥底的粤Y4****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65元。
2020年7月2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