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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5********仡佬,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汽车内的财物: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家具厂附近的路边,打开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Y3****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180元。

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路边,打开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EE****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100元。

2020年7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巷口,打开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鱼塘边的粤A3****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40元。

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旁高速桥底,打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桥底的粤Y4****汽车车门,从车内窃得人民币约65元。

2020年7月2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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