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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54号

被告人韦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8时某某,被告人韦某某去到本区碧桂紫藤街1号203房,使用工具撬开防盗网,入内盗去被害人叶某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和金首饰等,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7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区石壁街屏山二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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