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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县**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大巷**号一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同案人魏某某(另案处理)步行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欣荣宏影天下国际电影城门前人行道,同案人魏某某打开被害人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4****女装二轮摩托车的车头锁并点火,得手后,被告人韦某某驾驶该摩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992元。

2020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广州市夏茅治保会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韦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与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文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两张光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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