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30岁,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户籍地广西河池市**区**乡**村**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区光谱中路创新基地路段盗窃2条灯光电缆(约价值人民币4025元)后,将电缆藏匿在附近一水池。2020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将电缆剥皮后运回住处。后被告人韦某某将电缆销赃得款人民币2710元后,分给周某某380元。

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韦某某、周某某,缴获涉案钢钳1把、电缆皮l堆、韦某某、周某某用于接收赃款的手机各l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陆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周某某供述;4.书证、物证;5.搜查扣押;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示意图;8.视听资料;9.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卓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7张,随案移送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