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91********,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峨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6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韦某某潜入天峨县**镇***局居民楼三楼李某某、赖某某的房间,在床头柜中盗走2400元现金。
2、2019年5月21日左右,韦某某潜入天峨县**镇***局居民楼三楼李某某、赖某某的房间,在床头柜中盗走1300元现金。
3、2019年5月30日,韦某某潜入天峨县**镇***局居民楼三楼李某某、赖某某的房间,在房间衣柜里的红色棉袄口袋里将24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天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唐某某、周某某、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制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源
2020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808****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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