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沈XX、陈XX(均15周岁)到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商业步行街口,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建隆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47元。
1、物证、书证; 2、证人沈XX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忠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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