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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韦某甲在广西平南县城东车站后面的兴宁一街42号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黄色男装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80元。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韦某甲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兴平路水电仓202号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红色田达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

3.2020年2月24日凌晨,韦某甲在广西平南县鸿润宾馆楼下的小巷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雅迪牌黑色电动车以及车内的一块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的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书记员:  李梅清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乙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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