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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罗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柳州市柳南区柳石路鱼峰山小学门前路边,将被害人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会美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凡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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