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西江三路桂东医院饭堂楼下停车处,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D****6新大洲牌SDH125T-33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76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韵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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