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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学东湖小区,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9栋203被害人王某某的房门,在房间内盗得现金1万元左右、一个黄金手镯(重30.31克,鉴定价值为9699元)、一个金戒指(重3克,鉴定价值为960元),盗得的现金及赃物均被其销赃及挥霍。

2、2018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下,利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和锡箔纸打开3单元406房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门,在房间内盗得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20元)、一条女式金项链(重10.52克,鉴定价值为3366元)、一个金戒指(重2.72克,鉴定价值为870元),后将所盗财物藏匿于附近一围墙旁边,后赃物丢失。

3、2018年9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岳麓区**栋**楼靠西头位置,利用事先准备的塑料卡片套开被害人刘某某的房门,在房间内盗得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42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韦某某在长沙市**站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刘某某被盗华硕牌电脑,后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照片、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经过、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前科材料等书证;2.辨认、现场勘查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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