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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村民委****,曾于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2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韦某某与罗某甲、和某某(已判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环球钢轮公司的厂房内盗拆铜片。其中由罗某甲、和某某在环球钢轮公司围墙外看风,黄某某、韦某某、“某某”三人进入环球钢轮公司厂房内拆卸一套钢轮生产线的快速焊机中的铜片。到了6月27日凌晨4时许,黄某某、韦某某、“某某”三人从环球钢轮公司厂房内的设备中拆卸出一批铜片,用布条扎成一捆捆,另还拆卸出两块铜铝混合物。盗窃得手后,黄某某、罗某甲、和某某等人使用一辆无牌三轮电动车将该批铜片转移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村贩卖给陆某某(另案处理)。在陆某某废品收购站处,黄某某、罗某甲等人搬卸铜片时被公安机关赶到查处,黄某某、韦某某、“某某”及陆某某乘机逃跑,罗某甲、和某某被当场抓获,并被现场扣押了28捆涉案铜片。经称量,该批铜片净重为900公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被盗的铜片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的赃物铜片条、铜铝混合物以及作案工具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手机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快速焊机购买凭证、称量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川、石某内、陆某康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罗某甲、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无视国法,与同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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