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41998********,壮族,广西马山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村**屯**号。2019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1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号楼下时,发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后采用T字钳撬锁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307.08元。作案后,被告人韦某某该车销赃给一名男子(身份未明),所得赃款被其花光。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住宿公寓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福牌二轮摩托车,后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0元。作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在驾驶赃车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龙某某抓获。归案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垂滋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